亳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和预防控制效果评估,实施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