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定期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