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爱国卫生工作相关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爱国卫生工作相关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