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科学规划、合理配置重点行业、重点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和药品。组织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拓展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将中医药技术方法纳入职业病、传染病、常见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治,加强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推广与传播,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和预防、养生保健、康复服务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