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开展以下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身公共设施规划,健全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健身公共设施,健全健康教育网络,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创建活动,实施健康素养监测评价;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对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鼓励推行五禽戏、八段锦、工间操等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鼓励为职工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三)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配备校医、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卫生室、保健室,组织开展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引导学生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减少、改善学生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四)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医疗卫生人员执业培训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探索建立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激励机制;
(五)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科学、准确的卫生健康知识公益宣传;
(六)居住小区以及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医院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等,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