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严格实施国家和省市关于公共场所、区域内禁止吸烟的相关规定。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对吸烟者予以劝阻。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