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依法、文明、健康、科学养犬和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防疫宣传。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