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投诉不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