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诊疗机构、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等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