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养犬人是犬只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文明、健康、科学养犬,尊重社会公德。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