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联合执法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