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联合执法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