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吊销电子犬证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养犬登记。因违法养犬被处以三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电子犬证,终身禁养。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