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随意弃置非病死亡犬只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