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