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有电子犬证的吊销电子犬证:(一)养犬电子标识损毁或者失效,养犬人不申请补植的;(二)未取得电子犬证饲养犬只的;(三)电子犬证到期未申请延续登记饲养犬只的;(四)发生变更事项未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