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收容与无害化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养犬人不得随意弃置死亡犬只。犬只在饲养、诊疗、收容过程中病死的,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或者犬只收容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将死亡犬只送至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