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收容与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领养健康的无主犬只。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者等依法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参与犬只收容、领养、救助等活动,但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