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领养健康的无主犬只。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者等依法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参与犬只收容、领养、救助等活动,但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