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终身饲养;不能饲养的,可以将犬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送交犬只收容场所所产生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鼓励养犬人对所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