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引或者携带犬只;

(二)用犬绳牵引犬只,且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三)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段,主动避让他人;

(五)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

(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携带大型犬外出时,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佩戴嘴套。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