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已为犬只强制免疫、已办理养犬证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及时植入电子标识,并登陆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补录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