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对犬只及其养犬人身份信息进行识别,符合条件的,向养犬人发放电子犬证。

电子犬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根据犬只定期强制免疫信息,申请延续登记。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