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养犬人应当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取得电子犬证后,方可饲养犬只。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养犬人的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二)犬只出生时间、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三)犬只免疫证明;(四)电子标识植入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养犬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还应当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