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联合定期公布免疫机构和电子标识植入场所名单,方便养犬人在同一场所为犬只实施免疫和植入电子标识。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电子标识提供者。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