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九条有效养犬人为犬只实施强制免疫时,应当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一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养犬电子标识损毁或者失效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植。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