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二)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三)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