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

(二)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三)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