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履行查处下列违法行为的职责:(一)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二)违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进行犬只经营活动;(三)饲养犬只和从事与犬只有关经营活动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