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