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技术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完善配套设施,培育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龙头企业,引导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竞争力。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