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具有独特品质的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传统手工艺品等资源普查工作,建立地理标志资源信息名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