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健全行政监管机制,加强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结合地理标志产品区域性、季节性等特点,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行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