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地理标志申请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申请人为该地理标志管理人。地理标志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管理规范或者规则要求,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品牌形象和信誉,提升品牌价值。地理标志管理人不得通过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方式实施垄断。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