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理标志申请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申请人为该地理标志管理人。

地理标志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管理规范或者规则要求,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品牌形象和信誉,提升品牌价值。

地理标志管理人不得通过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方式实施垄断。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