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用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管理、生产经营者自律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