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国际贸易,拓展地理标志产品国际市场,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国际影响力。

支持有影响力的地理标志争取国际互认互保,推动地理标志在海外获得保护。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