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地理标志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归集本市地理标志的特定品质、特殊工艺、人文历史、产地环境、地理范围、发展状况等基础信息数据,实现全市地理标志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建共享。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