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发适合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融资支持力度。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