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对湟水流域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评价的内容。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