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