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向湟水流域水体及岸坡、滩地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物。

倾倒、堆放者无法查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除。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