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开展河道采砂活动。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湟水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