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湟水流域工业布局和产业规模,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循环经济和高技术、高效益、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