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湟水流域内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管理。高环境风险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及时赔偿污染受害者损失,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