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污染损害水环境的举报电话、网址、邮箱等。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