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湟水流域水环境状况信息和水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水污染防治的信息通报制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