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法律规定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情形的除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