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湟水流域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监测、溯源、整治,掌握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排污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制定整治方案,开展分类整治,并加强排污口日常动态监督管理。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主体。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