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湟水流域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监测、溯源、整治,掌握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排污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制定整治方案,开展分类整治,并加强排污口日常动态监督管理。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