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直接或者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工业污水、医疗污水的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直接或者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污水,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