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有效湟水流域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有关地区暂停受理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被暂停受理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污染治理,治理达到要求的,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解除暂停受理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限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