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湟水流域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受理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受理的暂停审批,但污染治理项目除外:(一)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标准的;(二)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