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湟水流域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受理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受理的暂停审批,但污染治理项目除外:

(一)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标准的;

(二)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