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喷涂、覆盖、损坏水利工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